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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要签三个《合同》

     提醒:从事出国劳务活动,要谨慎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与《雇佣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外派企业只有持该合同及我国驻当地使馆出具的针对本合同的“项目确认函”等材料,才能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外派企业才有资格招收出国劳务人员。 
   《外派劳务服务合同》。出国劳务人员与外派企业针对出国劳务中的目的国家、行业工种、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双方应正式签署书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外派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外派企业与出国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时,应当将出国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出国劳务人员,并向出国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出国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出国劳务人员有权拒绝签订。
  《雇佣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在出国或到达目的国家时,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外派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并保证该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与之前签订的《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上述三项合同中,应当载明与出国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1)出国务工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合同期限;(3)出国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4)出国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5)出国务工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6)出国务工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7)出国务工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8)出国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9)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出国务工人员的合同对出国务工人员的经济补偿;(10)发生突发事件对出国务工人员的协助、救助;(11)违约责任。

    出国务工人员不要随便与个人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不要与无法提供外派企业资质证明、无法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备案表,或者无法提供外派企业与外国雇主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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