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来,正是这些行内人熟知的“潜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刑事司法,催生了各类错案,虽然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德肖维茨教授总结的这些潜规则在中国也同样有效、适用。
第一条 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
第二条 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
第三条 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种情况下,不违反法律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
第四条 几乎所有的警察在问到他们为了认定有罪的被告是否会违反宪法时,都不说实话。
第五条 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知道第四条。
第六条 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法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
第七条 所有的法官都知道第六条。
第八条 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相信他们的证词。
第九条 所有的上诉法院都知道第八条,但许多人却硬要维持那些明知警察撒谎还相信他们的一审法官的结论。
第十条 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闻。
第十一条 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不会有意认定一个自己都不相信有罪(或与罪犯有密切关系)的被告。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
第十三条 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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